故番禺侯以赃罪致不辜事觉母者他日过其门

李商隐

原文 译文 拼音版

(5)非君命,兹身亦厚亡(6)

番禺侯之子胡溵被杀并不是皇上的旨意。他增加自己的财富,反而遭受更大的损失。

江陵从种橘(1)交广(2)合投香。

丹阳太守李衡治家种橘树千株,一年可得绢数千匹;晋朝广州刺史吴隐之因其妻收受沉香而投江自尽。

不见千金子(1),空余数仞墙(2)

为官者应注意清廉而勿厚积。看不见富家子弟,只剩下数米高墙。

杀人须显戮(1),谁举汉三章(2)

杀人需要公开宣布罪状,处决示众。哪能如汉高祖一样与人们约法三章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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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品简介

《故番禺侯以赃罪致不辜事觉母者他日过其门》是唐代诗人李商隐所作的一首五言律诗。此诗首联写胡溵因其父厚敛而亡,并非出于天子的旨意;颔联引用两典告诫为官者当清廉,不认同胡证敛财之举;颈联陡然一转,对胡溵之死表示遗憾和惋惜;尾联抨击宦官集团借题发挥,残害同僚。全诗叙议结合,措辞隐晦,显示了李商隐婉转含蓄的诗风。

创作背景

此诗冯浩、张采田俱编于唐文宗开成元年(837),谓为胡证之子胡溵被害事而作。冯浩《玉谿生诗集笺注》云:“《旧唐书·胡证传》:太和二年冬,证卒于岭南使府。广州有海之利,货贝押至。证善蓄积,务华侈,童奴数百,于京城修行里起第,岭表奇货道途不绝,京邑推为富家。证素与贾善,及李训事败,禁军利其财,称证子激匿睐,乃破其家。一日之内,家财并尽,执激入左军,士良命斩之以徇。诗为此发也。”《新唐书·胡证传》:“胡证拜岭南节度使卒。广有舶贝奇宝,证厚殖财自奉……号京师高货。素与贾餗善,李训败,卫军利其财,声言餗匿其家,争入剽劫,执其子溵内左军,至斩以徇。”胡证因贪财黩货导致其子无辜被杀,却无人察觉其为无辜。李商隐过其门,有感而作《故番禺侯以赃罪致不辜事觉母者他日过其门》此诗。

李商隐

李商隐(七律圣手)

晚唐著名诗人

李商隐(813—858),字义山,号玉溪生,怀州河内(今河南沁阳)人。开成进士。曾任县尉、秘书郎和东川节度使判官等职。因受牛李党争影响,被人排挤,潦倒终身。所作咏史诗多托古以讽时政,无题诗很有名。擅长律绝,富于文采,构思精密,情致婉曲,具有独特风格。然有用典太多,意旨隐晦之病。与温庭筠合称“温李”,与杜牧并称“小李杜”。有《李义山诗集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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